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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科技信用管理办法

   2019-12-11 合肥日报A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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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推动科技信用建设,增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近日,合肥市出台《合肥市

为推动科技信用建设,增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近日,合肥市出台《合肥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技信用要求融入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从立项评审、实施过程、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方面记录和评价责任主体在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科技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科技项目经费预决算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

根据规定,依据责任主体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活动的诚信情况,将科技信用分为守信和失信两个等级。评价等级确定为失信的,失信期为两年,失信期内取消其参与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将其失信信息报送至合肥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失信期满后,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失信期内无其他失信行为的,予以信用恢复。

何种行为会被确定为失信?《办法》明确,出现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评价等级确定为失信。具体为:申报、实施与验收材料存在虚报数据、隐瞒缺陷等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未经批准中止项目实施且未退回项目资金;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影响项目实施;恶意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合同经费预算有较大偏差,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或财经纪律;其他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对项目管理和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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