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高校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8月6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安徽行动计划的要求,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征求意见稿》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依法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高校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励企业吸引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研究。
科学技术人员在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原单位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时优先考虑。
科学技术人才享有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发挥才能的环境。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记者 汪乔 实习生 杨泞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