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 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充分调动河北省各县(市、区)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示范带动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近期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创新型县(市、区)试点申报和评审工作。
此次创新型县(市、区)试点认定工作通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设区市科技局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认定石家庄市藁城区等20个县(市、区)为河北省第二批创新型县(市、区)试点。此项工作依据《建设创新型县(市、区)工作指引》(冀科区〔2017〕10号)开展,整个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开展此项工作促使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带动作用初步显现,各申报试点的县(市、区)均成立了创新型县(市、区)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门和乡镇协同推进机制,制定了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因地制宜的创新驱动发展目标任务。
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力调动了河北省各县(市、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了试点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任务,突显了县(市、区)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和主体地位。下一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将加大对试点县(市、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监测体系、出台评估办法,加强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的监督考核,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建设经验做法,大力助推县(市、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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