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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建议建立科技伦理道德规范审查制度

   2021-03-11 合肥晚报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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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取得了一些卓有成效

近年来,我国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取得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经验。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科技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科技厅厅长罗平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是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罗平表示,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突飞猛进,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科技进步有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而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科技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此,罗平建议,有必要尽快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提上立法日程,尽早进行审议,使之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修改内容上,罗平建议,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的激励等制度。加强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治保障。

同时,建议在《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条例上,明确政府及相关方面支持基础研究的责任,增加鼓励企业采取措施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的规定。

“科学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重要变革,但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兴前沿科技领域也出现了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情况。”罗平表示。为此,她建议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建立科技伦理道德规范审查制度作出规定,实现守住科技伦理道德底线和推动新兴前沿科技进步之间的平衡。

此外,罗平还建议,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开展跨区域科技合作作出规定,建立资源及信息共享、共决互信、风险共担、利益互惠、制度互信共守等机制,形成科技创新的制度合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记者 刘畅司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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