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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专题报告会在沪举行

   2008-06-25 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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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8年6月25日,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上海科技馆共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nth="6" Day="2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2008625,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上海科技馆共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辅导讲座,邀请科技部巡视员胡志坚来沪作专题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孙运时、市科委主任nname w:st="on">寿子琪、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瞿钧出席。市科教党委副书记、市科委党组书记、副主任陈克宏主持。来自市人大、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大、各区(县)科委和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的代表,以及市科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共300余人参加报告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于nth="12" Day="2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71229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nth="7"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87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既规定了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责任,也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科技进步的义务;既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出了明确规范,也明确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科技活动的规定覆盖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等各环节,规定的扶持措施包括了财税、金融、产业、环保政策等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颁布是我国新形势下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了法律基础。《科学技术进步法》各项制度的落实,需要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市科委作为科技行政职能部门,将努力推进科技行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和法制化建设,目前正按照科技进步法的新要求,开展对于科研计划的科研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的修订、加强对科研计划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强化科技公共资源的整合和利用等工作。据悉,市人大已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排上议事日程。市科委在会上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入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合市人大做好《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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