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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6-11-10 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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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在新的发展阶段确立的立足全局、面向全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在新的发展阶段确立的立足全局、面向全球、聚焦关键、带动整体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对上海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以来,市委一号课题聚焦本市科技创新的发展目标、体制机制改革等五个专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本市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在内的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目标和要求,亟需地方立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的修改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将这些目标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二)关于成果完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第五条)

  包括成果转化知情权、按照协议实施转化权、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权,以及科技成果信息报告义务、对成果转化的配合义务。

  (三)关于高校院所成果转化专业化队伍建设(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全周期的管理和服务,并提取一定比例的转化收入用于其运行和发展。

  (四)关于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第十条)

  高校院所可以自己名义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也可由其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进行作价投资,还可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五)关于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支持,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

  (六)关于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各类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机构的作用,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七)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章制度; 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八)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做好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加强财政资金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完善成果转化人才政策,将成果转化要求融入科技项目管理。

  (九)关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明确约定优先原则;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1、如何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

  2、如何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3、如何加强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工作?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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