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民晚报:我有一个问题请问寿主任,2015年9月,上海市政府已经推出过《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力求在科技转化“最后一公里”瓶颈上有所突破。这个《实施意见》目前实施情况如何?现在人大又通过了《转化条例》,和此前政府推出的《实施意见》在内容和力度上有什么区别呢?
寿子琪(市科委主任):这是在我们制定过程中,大家关注的问题。《实施意见》是在市委“22条意见”的基础上,搞“1+9”文件过程中制定的。首先,《条例》和《实施意见》两者效力不同。《条例》是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层面最高效力的法律制度,如果市政府规章或者市政府文件与其不一致的,要以《条例》为准。
第二,总体来说体量不同,这次《实施意见》19条,《条例》43条,《条例》框架更加系统。
第三,出台的时机和背景不一样。《实施意见》出台于2015年,当时国家的《成果转化法》刚刚重新发布和实施,实践效应正在逐渐释放,所以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制度性瓶颈和难题还没有充分被发现或者认识。而《条例》是在《成果转化法》和《实施意见》实施了一段时间后,通过问题梳理和经验总结,作出的进一步制度创新。对大家比较认同的,以及一些瓶颈问题,经过共同商议、讨论,达成共识后,用立法的方式在《条例》中体现。
2、上海电视台:有两个问题问寿主任,《条例》当中提到三种作价投资的方式,分别是哪三种?这三种方式如何确定的?希望它来打破现在哪些掣肘?另外就是个税的问题,科研人员要缴纳的税很高,而且要先缴税。这次《条例》是不是对这块内容有松绑?
寿子琪:这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先说一下税的问题,首先税权不在地方,而是国家事权。从现在科技成果转化来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股权奖励以后是不是要缴税的问题,过去叫做递延五年,现在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应该说已经有所突破了。在科创中心建设过程当中,国家给我们先行先试,经过去年一年的努力,这方面的问题已经解决了。
第二个关于税的问题,是现金奖励的税收问题。按照现行的规定,需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果奖励金额较大,税率确实比较高。我们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包括在起草《实施意见》的调研过程中,大家就提到了这些问题。我们也将这个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了建议,希望国家能针对成果转化中的现金奖励情形,降低税率,让科技人员得到更多实惠。我相信随着以后成果转化的氛围越来越好,大家对这个事情的认识会越来越达成共识,这个问题会逐步解决。
关于三种作价投资的方式。第一种是学校先投或者高校先投,投完以后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二种是高校或者院所主要通过全资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管资产的机构来投,投完以后可以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这两种方式称之为先投后分。其中,大家普遍关心的就是,原来讲成果处置权、分配权、收益权,当时提出是给高校院所,那么,资产管理的单位是否具有分配权?现在《条例》明确规定,通过学校或者院所全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来作价投资,是同样可以分配的。
第三个更加直截了当,允许先约定,单位和成果完成任务先约定一个比例,直接可以投。把大家想得到的途径在《条例》里面明确,也是为了便于大家操作。
3、上海广播电台:我想问一下蒋主任,这次地方条例出台以后对于高校的管理体制有哪些具体的要求,除了管理体制的要求以外,从高校的层面还要进行哪些调整呢?
蒋红(市教委巡视员):这次《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对高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有了要求。国家法律和地方条例都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能够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一,对于高校来说,《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高校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具体职责,这点是在国家法里面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职责内容有六个方面,包括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分析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申请管理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等等。按照国家法的规定,如果不成立专门的机构,也要落实相应的推进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而且国务院的关于实施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中还加了一条——不增加编制,即在现有的编制条件下落实相应的责任和相应的责任人。
第二,在《条例》里面也涉及到了很多管理方面及具体操作方面的细则要求,希望高校能够对其建立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刚才寿主任讲到的奖励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包括科技人员的在岗创业、社会兼职的规定,包括职称评审等等都应该要有具体的规定。通过这些具体的规定能够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地方条例能够更好的落到实处。
第三,《条例》里面也提到了,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决策责任。地方条例里面对于勤勉尽责的内涵也做了说明,其中包括要建章立制,包括要明确民主决策的程序,还有落实相应的义务和监管责任等等。
最后,《条例》对高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每年要求高校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其内容包括成果转化的数量、转化后续结果等等。报送至相关政府部门后,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4、21世纪经济报道:想问一下寿主任,随着科创中心的推进,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有什么作用?科技转化过程当中有遇到什么样的瓶颈问题?
寿子琪:总体来说,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系统,不是我们碰到的问题,是全世界都碰到的问题,是牵涉到不仅是成果本身产出的问题,包括很多市场行为,很多配套服务能力,当然也包括政府的职能转变。这次科创中心建设,总体围绕这些方面都要做好工作,比如说建一批功能性平台,比如要营造比较良好的环境,让更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这里集聚,比如推进金融如何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比如要建更多有质量的众创空间。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用人的问题,我们说的人才政策,刚才在给大家介绍《条例》过程当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问题,而科创中心建设就是要对整个系统进行完善。
第二个问题,碰到什么瓶颈,跟你提的第一个问题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就碰到四个系统问题,第一,成果出来以后社会知晓度问题,第二,成果出来以后有没有主体愿意积极承接转化问题。第三,成果出来以后,产生成果的人是不是愿意、积极地付诸实施。第四,成果转化出来以后有没有很好的相关辅助政策来支持转化,比如说有没有很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支持它。还比如成果出来以后信息披露的问题等。我们对遇到的问题和瓶颈做一些完善,或者法律上进行一些规定。比如现金奖励以后税收怎么办,作为股权可以解决,现金怎么办。还有些问题,我们叫处置权,但还是国资,你处置以后成果的转化,跟一般的商品不一样,在转化过程当中有可能转化了以后失败了,甚至因为失败投入,一些资源打水漂了,也可能转化以后价值高得不得了,你当初是什么样的价格转的,你投的失败了怎么办。所以,在这次《条例》当中对这些也做了规定,对成果转化突破瓶颈起到促进作用。
5、文汇报:刚才寿主任谈话当中提到,《条例》颁布之后还会颁布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行动方案,对《条例》中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我们想了解一下这个《行动方案》有什么内容?
寿子琪:这个《行动方案》是《条例》的配套、保障性方案,主要是为了在这个《条例》出台之后能够抓实、落地深根,部署一些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整个《行动方案》将重点解决一些像产学研融合的问题等。现在《行动方案》还在制定过程当中,《条例》颁布以后还会听取大家方方面面的意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争取近期能够正式发布。谢谢!
6、解放日报:我注意到《条例》里面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配合成果转化的义务。以前在文件里这方面提的比较少,能否请朱启高主任解释一下?
朱启高(市科委副主任):《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于信息披露的义务,还有后续的实验开发等转化工作有配合的义务。赋予成果完成人信息披露业务是为了有利于单位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也便于所在单位能够采取确权、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成果完成人要及时向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成果转化部门披露成果的确权和知识产权的申请情况,将来就归口于高校相关的成果转化部门,由他们统一负责。
第二,科技成果产生以后,要从实验室走向工厂还需要进一步的转化,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过程,后续如何从实验室走入工厂,还有实验、开发、应用以及推广等工作,也离不开成果完成人的积极配合。所以,这次《条例》规定成果完成人有两项义务。
7、东方网:有一个问题问一下蒋主任,《条例》对于高校作价投资方式所做的规定,您认为将会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呢?
蒋红:我认为《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了高校作价投资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过去高校在这方面一直比较困惑,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像有形资产一样直接作价投资难以操作。尽管这个概念在国际上不是新概念,但在我国,之前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际操作还是会遇到困难。另外,能否把股权再奖励给科技人员,这又是另一个过去经常会碰到的问题。所以,过去一直在讨论的是什么?能否把股权相应产生的收益奖励给科技工作者。
这次明确科技成果可以作价投资,是国家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特别是《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里面非常重要的举措。《条例》将国家的《成果转化法》里面的一句话——“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进行了细化,包括前两种“先投后分”的模式,是针对不同高校现行管理运行体制下的不同运作方式,所有高校经营型资产的运作管理都是通过学校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这个公司除了资产的投资和增值保值的管理之外,是不能做其他业务的,这为高校建立了防火墙。第三种就是针对目前一些高校实际运营状态,采用“先分后投”模式的作价投资方式。
我觉得这次确定了作价投资的方式确实会对科技人员起到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至少是两个方面,一是将科技成果的转化、为产业服务和科技人员的利益紧紧的捆绑在一起,而不再是一次性的转让。二是现在的高校科技成果真正做到完全成熟并在企业里面直接生产和应用,很难。因为凭借高校现有的条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项技术都进行完整的技术孵化,以及后期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开发。要跟企业经过一定方式的合作,特别是这种“利益捆绑”的合作,将有利于科技人员后续深入地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同时,高校的科研人员也能较为充分地了解市场的需求。
规定了作价投资的方式,实际上既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评判一个科技成果有没有价值,同时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对科技人员的激励问题,做得好会有大的收益,反之没有收益。这是一种既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能够给予科技人员激励的很好的方法。
8、中国新闻社:这个《条例》是否偏重于对高校、院所的支持,对于企业的涉及比较少呢?
寿子琪:《条例》在制定过程当中,从指导思想来说,或者说从出发点来说,对于一些体制内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比较侧重的是,除了要给他们激励,使得他们愿意去转化以外,也确定了一些义务。对于市场化机构包括企业,则更多的是鼓励或者说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义务规范得比较少一些。《条例》总体看起来,高校、研究院所尤其是体制内的,提得比较重,对于市场化的主体相对来说比较少一些。这不是说偏硬偏软或者偏重偏轻,主要还是基于在整个成果转化过程中,我们调研中也包括实践中碰到的一些问题,或者说瓶颈,我们称之为问题导向进行一些研究,对此在《条例》里面列出来,想办法进一步来解决这些问题。
徐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各位记者,《条例》全文已经在上海人大网站上公布了,请各位查阅。如果还有具体问题,可以跟市科委或者新闻办联系。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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