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激励政策的落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近日,市科技局联合南开区科技局、南开区税务局,与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召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交流会。会上,南开区税务局从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备案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就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半纳税政策、技术作价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科技成果转化应为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通过此次交流会,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进一步明确了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作价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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