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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建设创新生态 加大创新投入 鼓励创新突破

   2021-07-28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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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在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王成鑫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条例》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在创新生态、鼓励突破、刚性约束、形成合力、责权利界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省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省、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条例》规定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允许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持有的份额、成果许可使用期限以及奖励份额作出具体规定。

在创新人才与团队方面,《条例》规定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支持用人单位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并对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的奖励作出规定;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青年科技人才,由省级相关人才和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对“带土移植”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团体和人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条例》突出创新生态建设,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科研时间保障机制。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扩大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等权利。重奖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不低于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20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不低于20万元。同时,严惩科研失信行为。

《条例》规定,省、市政府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注重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7%。刚性约束省、市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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