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科技强市、科技兴企、科技富民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为建设新兴区域中心城市、实现“双百”目标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实现每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家以上、全社会新增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目标。
二、扶持范围。定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成果转化机构、技术研发机构、国际合作基地(中心)、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等有关企业、单位、法人、个人、机构和组织。
三、具体措施。第一条 设立市长特别奖。对在科学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奖励,每年评选奖励2名,一次性奖励5-50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经评选,可空缺)。(一)在定州市投资建设或引进战略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二)科技型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其产品或标准等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且增加的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研究成果或专利等获得省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四)在定州市科学技术、创新创业方面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特殊贡献的,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获得国家授权之日起,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3千元。
第三条 对获得专利质押、股权质押、定单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享受省级补贴的基础上,补贴其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其评估费剩余部分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补贴作价环节评估费的20%,并按其作价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成果转化机构等单位到定州市设立或与定州科技型企业联建研发机构、技术转移平台、成果转化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取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补助经费10万元;取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
定州市规模以上企业与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合作联建上述机构,取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按照《定州市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和《定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十条措施》规定给予补助。
第五条 对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来定州创办、入股科技型企业,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对定州籍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原军人在定州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自纳税之日起,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新驿站、创新联盟、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驿站、创新联盟、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辅导机构或平台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定州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辅导机构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上述机构孵化的科技型企业,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创业导师在定州领办、创办、合办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辅导机构、开展创业辅导,成功孵化科技型企业取得省级认定的,将该企业当年纳税额的20%一次性奖励给创业导师(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入股定州市科技型企业的,按该企业新增财政贡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以众筹、众包、众扶、众创等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省级认定的,自纳税年度之日起,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财政贡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定州市科技型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的获得定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机构颁发证书的新产品,市财政按该款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予以补助。
定州市科技型企业购买他人专利、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增强本企业创新能力,将增加纳税年度的新增纳税额的50%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定州市科技型企业或个人购买他人专利、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建设新企业的,将纳税年度当年纳税额的50%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定州市,并在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按纳税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定州市规下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省科技部门单独认定的或与其他省级部门联合认定的有关类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条 符合扶持政策,需要申请扶持的,由申请人向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对申请审查核准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给予落实,凡定州市有关企业、单位、个人已享受定州市级其他部门奖励、补助或资助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奖励、补助或资助。同一对象同时符合本规定两条以上的,只享受其中一条奖励、补助或资助。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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