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推进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放管服落”改革,经邯郸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确定“四改进、两下放、三完善”的管理改革措施,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激发创新活力。
《意见》规定: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进预算编制、拨付管理。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改进人员经费管理。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专家咨询费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参照国家规定标准的125%。改进间接费用使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意见》同时规定:下放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权和业务性会议经费管理权。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承担单位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要强化单位法人责任,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好各项权限,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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