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委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将35号文中五个方面细分为53条具体政策措施,充分而具体地了解天津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的政策落实情况、面临的问题和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会同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项目经费管理及自主权,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措施和做法。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将科研经费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三项费用,由分别控制改为总额控制,在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同时,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八项费用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二、提高间接费用,加大绩效激励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设定,其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15%,1000万元以上的为13%。天津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
三、放宽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办法》明确,劳务费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劳务费开支预算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合理编制,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7000元/人月以内;其他类别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