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成立了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学习借鉴了武汉、厦门、天津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认定管理办法,编制印发了《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本着尽量细化、便于操作和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的原则,明确了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机构、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评审程序、复核复审、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内容。按照《管理办法》,今年5月底前,省技先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将开展首批技先企业认定评审,通过认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我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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