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新修订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 我省多措并举推进科技进步工作

   2020-08-05 河北日报
34
核心提示: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的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技术人员正在对即将出口菲律宾的预制混凝土构

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的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技术人员正在对即将出口菲律宾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布料机进行出厂检查。日前,该公司与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省机电一体化中试基地共同完成的“智能化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技术与装备”项目获得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河北日报记者 赵海江

  □河北日报通讯员 刘春霖 张松 记者 王璐丹

  今年8月1日,修订后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式实施。

  时隔9年再次重修,从科技创新重点、研究管理、成果转化、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人员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注河北省科技创新宏观布局,强化科技创新主体政策供给,突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塑造,多措并举保障推进全省科技进步工作。

  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为科技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科技进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单靠一个或几个部门就可以担当。它几乎涉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与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有密切关联。

  “正因如此,《条例》采取简要列举加兜底性条款的模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省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拟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则依照其管理职能,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加强政策协同,推动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比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高等院校参与国家和省创新体系建设、学科建设,统筹省内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产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及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才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等。”该负责人举例。

  明确全省科技创新重点,为科技工作指明发力方向

  “《条例》从三个层面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创新规划重点,为全省科技工作指明了发力方向。”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身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主动性的角度,《条例》明确了科学技术创新的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技术创新主体,应当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解决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的共性基础问题,攻克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推进产学研协同,加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贯通发展。

  从先导性产业原始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传统产业技术创新、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现代农业技术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民生及社会保障技术创新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明确了各自的科技创新重点和要求。

  “比如围绕前瞻性布局先导性产业,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原始创新;围绕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举例。

  此外,《条例》从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典型组织形式视角,分别就协同创新、区域创新和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等视角,强调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创新的方向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完善京津冀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协同创新战略规划和重大创新政策的统筹衔接,为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提供保障。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导向,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条例》坚持两点论,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场运作机制方面,鼓励和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中介、技术转移等服务机构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奖励激励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创新主体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将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成果转化收入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组织协调机制方面,建立京津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京津冀共建科技园区、技术交易市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果转化基金,促进技术转移、投融资、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的协同互动;优化成果转化岗位与职称制度,科技创新主体可设立成果转化岗位,并依岗位需要设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立成果转化免责机制,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依法公示的,相关负责人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科技投入的主体。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长期制约着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

  如何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条例》强调,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制定和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在技术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中发挥主体作用。

  此外,针对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力资源丰富,而企业科技人才相对不足的问题,《条例》还鼓励企业在省内、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如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组织。

  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资金,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研究开发项目,可以给予科学技术计划立项资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

  《条例》强化了企业税收激励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由于技术进步需要更新换代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企业购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突出对企业创新的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项目提供贷款、保险、融资租赁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落实有关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全链条服务体系,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规模以上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投入的主体。”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持续完善和落实好现有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使更多企业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来提升创新能力。

  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营造创新创造浓厚氛围

  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从制度上保障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措施,也取得了良好效果,这表现在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但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些措施在落实方面还存在短板,科技成果转化、薪酬激励、人员流动还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

  为此,《条例》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营造创新创造浓厚氛围。

  关于科研机构,《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整合创新资源,优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科技进步工作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且已转制为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市场化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省外科技创新主体参与省内科学技术项目、科学技术工程;在省内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和产业基地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有自主公开招聘人才、自主采购进口仪器设备、自主建设自有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等自主权。

  关于科研人员,《条例》强调要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人才培养方面,支持创新主体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人才引进方面,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省外科技人员到本省工作的,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荣誉、称号应当予以承认,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方面,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提高科技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其接受教育、发挥特长、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人才流动方面,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的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支持科技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人才评价方面,建立和完善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尽职免责方面,在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者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免责。

  完善违法违规责任,加大担当作为刚性约束

  《条例》从行政监管机制、诚信柔性管理、法律责任追究等三个层面,完善了科技进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责任,强化相关主体担当作为刚性约束。

  《条例》强调要健全行政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其次,突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诚信管理。创新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研诚信档案,履行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等相关职责。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推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将科研诚信作为重要参考。

  另外,《条例》强化科技进步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追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责,依法严格履行科技进步工作责任,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科技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诚信保密,保护公共利益,遵循科学伦理,违反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