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8〕12号),加快山西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山西出台《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26日正式实施。《办法》共五部分十六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建设程序和管理考核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按照新近出台的《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经审核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拟定名单,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并予授牌“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统一命名,“示范基地”命名:“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资源集聚区或简称领域)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命名:“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主营业务或产品)示范企业”。
山西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
近期,山西省科技厅将根据《办法》开展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搭建重要载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通过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地区和行业发展,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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