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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召开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新闻发布会

   2010-03-04 湖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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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于2009年11月25日经湖北

  2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于2009年11月25日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友凡,副省长郭生练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如何贯彻实施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发布会由湖北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以章同志主持,省科技厅王延觉厅长向与会媒体通报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内容等有关情况。中央驻汉、香港驻鄂及省市30余家主要媒体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条例》重点围绕发挥湖北科教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型湖北,在促进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保障、激励自主创新、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等方面提出了多方面的创新规定:

  全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将企业技术进步作为单独一章,明确提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1%,大型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按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3%-6%。”同时,规定了以下四方面的引导措施:一是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三是明确提出将创新投入、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四是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

  率先提出“三个70%”促进成果转化。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和奖励的“三个70%”制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以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以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最高可以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70%。同时,强化了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规定。

  着力强化科技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明确规定: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政府把科学技术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并纳入预算管理,省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两级财政年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应达到国家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求;并提出发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效应,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贷款贴息、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

  全面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针对该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力资源丰富,企业科技人才相对不足的问题,重点突出了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的引导,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并保障其服务企业期间的工资、福利和职称等享受同等待遇;二是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保留其创办企业期间原单位身份;三是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培养基地。

  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参照上位法的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一是实行将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制度;二是实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三是突出了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湖北省将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抓住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新机遇,围绕科教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变的主线,大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智力成果的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加强产学研结合,引导高校、科研院所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引导科技资源向经济发展一线聚集,在全省做一篇自主创新的大文章,迎接新一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动权。

  (湖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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