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省委确定的14大产业集群科研基础,太原市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转型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六新”突破。
一、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创新驱动发展所需
传统研发机构主要靠政府拨款生存,承担社会职能,功能定位不清,体制机制不活,人才创新动力不能充分激发,不能很好地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与传统研发机构相比,新型研发机构没有固定的人员编制和事业经费,能以灵活的体制机制直接面向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打通从“科学”到“技术”再到“产品”的通道,具有出成果、育人才、创机制、带产业、促发展的特点。
2016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9月,科技部出台《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明确要求“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2020年1月,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能源革命、机器人、高铁装备等创新研究院。”
太原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迫切需要整合优化科技创新资源,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新型研发机构,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及支持政策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太原市在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等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如清华大学山西清洁能源研究院、山西高等创新研究院、太原理工大学先进成形与智能装备研究院、山西智能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
为规范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按照“规则先行”的原则,2019年12月,太原市科技局出台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办法(试行)》(并科(2019)41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太原市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是提出了建设发展原则。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应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注重绩效”的原则,资助经费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
三是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在太原市注册运营,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年度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比例;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30%、不少于15人,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体现了机构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要求;具有市场化的运行机制、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对机构在体制机制和产业培育发展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标准和要求。
四是明确了支持政策。为了使政策易操作、能落地,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公司在太原市设立研发机构,按其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20%、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经费;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在我市建设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五是明确了申请流程。资助经费申请主要有以下程序:1、市科技管理部门发布通知;2、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报资料;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推荐;4、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5、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6、市科技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审定,并在太原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7、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将资助经费列入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并下达。
三、太原市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措施
太原市将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聚焦省委确定的半导体、炭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信创、轨道交通等14大产业集群,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突出应用化导向,鼓励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出资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优化省城创新创业生态,把省城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竞争优势,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太原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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