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晨) 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事项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行磁条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未经批准,不得在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以及在银行卡卡面上增添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标识和文字介绍。
《通知》同时提出,在下列情形下,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发行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一是商业银行发行实名单电子现金。二是省会(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承办全国或国际性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经活动组织方建议,与该活动组织方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阶段性发行磁条预付卡或非实名单电子现金。三是通过人民银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审核的商业银行,经持卡人申请,可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但应在正式发行30日前将有关业务事项书面报人民银行。
《通知》强调,不得在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发行及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发生前的任何环节向购卡人开具或变相开具发票,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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