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文件精神,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省级创建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担当科技自立自强使命,坚持“又高又新”,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提升自主创新力、产业竞争力、引领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浙江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新发展格局支撑平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
———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汇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平台,实施一批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新增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高新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形成一批标志性高新产业链和创新型产业集群。高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8%左右。
———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高新区亩均税收达到42万元/亩左右,高新区规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省比重均超过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区内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80%,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50万元/人左右。绿色生态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保持全省领先水平,成为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的先行军。
———新发展格局支撑平台。建设一批省级创建高新区,认定一批省级高新区,推动工业强县省级高新区全覆盖;升级一批国家高新区,实现设区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争取5家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前50,杭州、宁波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前10并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到2035年,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建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高水平现代化的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省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支撑。
二、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建设高水平科创平台。积极建设高能级战略平台,打造优势领域创新策源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高新区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下同)编制全球创新资源地图,实施精准对接招引。支持引进名校名院名所,主动布局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共性技术研究和转化平台。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国家和省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优先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引导高端人才集聚发展。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打造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深入实施“鲲鹏计划”等人才计划,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支持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绿色通道,推广“人才码”,对各级人才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深化产教融合试点,建立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协同培养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高新区内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给予最长期限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供应链贯通,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锻造一批“杀手锏”技术成果,增强核心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推进前沿技术在产业链关键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鼓励采取揭榜挂帅、择优委托、滚动立项等方式,提高科研攻关的精准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围绕主导产业,高水平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供全链条科技服务。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加大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培育力度,打造科技服务业高地。支持建立研发外包与服务中心、中试熟化基地以及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中心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纳入重点支持清单,给予研发费用奖补。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应用,加大对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和“链主”企业,实现由小到大、由成长型到平台型和领军型梯次升级,打造科技企业“双倍增”主平台。围绕头部企业,构建中小微企业配套、相互支撑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企业群,优化创新小环境,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三)完善中小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推进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建设,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企业孵化育成链条,实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落实创业孵化载体的税收优惠、绩效奖励等政策,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培育壮大现代产业集群
(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每个高新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类,着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链。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园区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核心功能、提升发展质量。深化“链长制”,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拥有较强竞争力创新力的“新星”产业群。优先支持打造未来工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二)优化产业创新空间布局。支持建立专业化功能区,营造研发、转化、投资、孵化等多元创新空间,实现空间联结、设施联通和创新联动,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坚持“三生融合”,实施园区有机更新,完善现代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率先建设未来社区,打造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韧性智慧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三)扩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工程,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高新区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人工智能、生物工程、量子科学、类脑芯片等未来产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开展精准招商,扩大有效投资。支持打造总部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五、全面深化开放协同创新
(一)加快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支持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人才创业基地和国际科技产业合作园,鼓励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国际技术人才服务机构等,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到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孵化器、联合实验室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二)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优化全省高新区布局,建设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科创走廊协同融通发展核心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鼓励国家高新区、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强化辐射带动作用,探索一区多园、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方式,整合或托管其他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高新区跨区域配置创新要素,提升周边区域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能
(一)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率先实施“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改革新范式,加快数字园区建设,支持探索新型治理模式。高新区单独给予限额推荐省级科技计划、载体(基地)、人才等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法下放或委托省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
(二)强化土地资源配置。探索推进全域空间治理,用好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科研用地需求。对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给予增存挂钩指标奖励。全面实行“标准地”制度供地。鼓励园区企业按规定提高容积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名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鼓励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按高新区上缴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提高中长期融资占比。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发挥金融顾问作用,帮助科技型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园区平台发行“双创”孵化债、小微企业债等,为区内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四)构建绿色生态发展体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绿色发展投入,支持发展绿色产业。大幅度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推动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和产业迭代升级,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对能源控制、生态环境监管等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高新区,优先保障所需的环境、能源等相应指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加大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对高新区的指导和服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区归口管理,做好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统筹协调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规范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置,强化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职能设定和岗位设置上要聚焦主责主业,给予充分的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保障。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管理评价制度。按照先挂牌创建、再考核认定、后动态扩区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集聚的区块创建省级高新区,经省政府同意后列入创建名单并予以公布,对外允许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牌子。通过3—5年的建设,达到认定标准并经严格考核后,由省政府正式授牌。在山区26县布局一批省级高新区,实行差别化创建和认定标准,强化对海洋经济、山区经济的科技赋能,涵养培育税源。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按程序申请扩大区域范围,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由省科技厅和省统计局联合制(修)订相关标准和评价、通报办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健全争先创优机制。加强高新区动态监测评价,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年度评价优秀的予以通报鼓励、对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2年排名前15%的省级创建高新区直接认定为省级高新区,对连续2年受到黄牌警告的省级高新区和省级创建高新区予以摘牌或取消创建资格。(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对年度综合评价全国排名前50%的国家高新区、全省排名前5位的省级高新区,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每家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