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它不仅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17部“绿色法规”,更将现行生态法规有效“串联”,构筑起贵阳市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基本雏形。
自贵阳市于2007年作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随之加快了制定“绿色法规”的步伐,力图通过立法程序,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使之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得以纵深推进。
从1987年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至今,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并施行的涉及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6部,占现行法规总数的23.8%。其中,2007年之后开始颁布实施的就有5部。
这一系列“绿色法规”,对贵阳市的声、气、水、森林、绿地等环境资源作出了保护性法规规范。然而,其大多是围绕自然环境中的某一特定要素来作出相应规定。如:《贵阳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等。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保护了贵阳市的生态环境。可由于这种单要素管理难以起到整体效果,不能满足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客观要求。”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它就如同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主骨架’,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现有的法规体系为基础,不仅明确生态文明的发展目标、保障机制、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措施,更确立起统一监管、整体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再加上现行的十余部生态法规,贵阳市生态文明法规体系雏形已显。”
不仅如此,《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更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它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提出的区域限批制度、监督员制度、“门前三包”责任制、舆论监督规定等,也是第一次被写进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