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既明确了我市重点科普人员的标准,也对截留、挪用科普经费,以及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等也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标志着我市科普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从调研、考察到编写完成等历时5年,并于2011年10月31日由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和设施。如有违反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