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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是互联网自律一个里程碑

   2012-05-03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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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朱 巍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正在面向广大微博用户征求意见。这个即将实施的公约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已

  朱 巍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正在面向广大微博用户征求意见。这个即将实施的公约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已经开始尝试步入“网络自律”阶段。以自律的形式维护互联网环境的健康、和谐、法治是网络公司和网民的一大创举,无疑是中国网络法治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对除微博领域外的其他互联网产业也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

  为什么要强调公约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来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适用与现实没有本质差别,现有的法律制度和适用规则在网络环境下都可以同等适用。这也是我们不用额外出台一部“网络法”约束网络行为的主要原因。同时,因为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相比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国家会在网络的一些特殊问题上针对网络特点,制定一些额外法律规则来适用。比如,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区分对待,一方面豁免了尽到义务的网站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网络被侵权人维护权利的特殊渠道。从世界范围看,我国是首个将网络侵权明文规定在民事法律范畴之内的国家,体现出我国立法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但是,即便依靠相对完善的针对性网络立法,也无法做到完全以“他律”代替“自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形式,“他律”无法面面俱到。众所周知,为避免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立法机关大都将法律规定得较为抽象和原则,这导致两方面不足,一是民众对过于抽象和原则的法律无法做到完全理解,二是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误判。这两种情况在涉及网络案件的时候尤为明显。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很多网民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合法性缺少事先明确评估,导致在很多网络案件中,很多网民在裁判结果出来后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排斥的。此外,法官对一些涉及新型网络侵权的案件适用法律之时,也会因缺乏具体请求权基础而感到困惑,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自律公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较好地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其次,相对他律的“硬约束”,自律是一种“软约束”,更适合用于处理网络纠纷。网络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三类,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类责任都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负评价,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硬性约束。而网络自律的责任承担方式则更为灵活,多以删除、停止服务、断开连接等“功能性”责任出现,是软性约束。以《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为例,自律责任规定在公约第23条中,分为“内容处理”与“账号处理”两种方式,二者都以“删除”、“禁止转发”、“禁止关注”等责任方式做出,做到了“网络之事,网络解决”。这些处理手段既使网民权益得到了有效、及时的保护,又尽量避免了将网络纠纷扩大到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会使网民更愿意接受。

  最后,从“他律”和“自律”的功能效果看,自律更有助于维护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表达自由是社会民主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过于强硬的否定性评价很可能会导致网络表达产生“寒蝉效应”,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刚刚起步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公民表达自由。自律则具有先天的“民意”标示,并以其特有的“软约束”维护合法的表达自由和网民权益,间接有助于构建更为和谐自由的网络环境。同时,互联网纠纷日益增多,以“自律公约”的形式可以在互联网内部“消化掉”大多数纠纷,更为快捷、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诉讼成本的浪费,达到利国利民的息诉和谐目的。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的主要看点

  一、将“安宁权”特殊明确保护。

  该公约的第15条到第19条,将微博行为中最常见被侵害的几种权利加以重点突出,并特殊保护。这几种权利分别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安宁权和著作权。我们注意到,安宁权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一种新型人格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概念下发展中的人格权,一般是被涵盖在人格尊严权利中间接保护的。公约之所以将安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特殊保护,是因为在微博行为中,经常会出现利用“私信”、“@”、“求关注”等方式恶意侵扰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更有甚者,利用“外挂”等特殊软件达到侵扰他人的不法目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安宁权做出具体规定,被侵扰的用户无法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对这些侵扰不胜其烦却又毫无办法。所以,新浪以公约的形式将安宁权特殊明确保护,侵权人将以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后果。我国《人格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公约对安宁权的首次规定,无疑使微博中的人格权保护走到了立法的前面,具有相当创新性,成为该公约最大的一个看点。

  二、强调微博管理的民主性。

  公约本来就应该是用户共议出来,并共同遵守的契约,其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应该贯彻用户参与、知情和决策的权利。该公约的制定是新浪召集相关用户、专家和网站从业者共同完成,现在正处于面向全部用户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这无疑体现出浓厚的网络民主特点。公约违规处理层面分为两大类,一是可以明确识别的侵权、虚假信息,二是不能明确识别的信息。前者由新浪公司及时处理,后者由面向全体用户公开招募的“用户委员会”来判断。“用户委员会”将在时限内以多数表决的形式做出最终决定哪些信息涉嫌违规,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新浪将以“卷宗”的形式全程公开。这无疑是新浪管理微博行为时突出民主性和用户参与性的最大看点。

  三、明确微博表达的界限。

  从法律层面说,表达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表述,将尊重他人权利、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作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界限。《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户拥有发布信息自由的权利,但不得与其他权利冲突(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八条)。这些微博表达自由的界限也是我们行使言论自由的原则,在公约中起到了明示性效果,是明确用户使用微博应遵照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原则的最大看点。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陶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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