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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网购者起诉易宝支付:用其转帐钱被划货未到

   2012-05-22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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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两名网购者通过易宝支付转账付款,岂料近8万元货款被划转后,货品却仍不见影。为此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两名网购者通过“易宝支付”转账付款,岂料近8万元货款被划转后,货品却仍不见影。为此,二人分别将“易宝支付”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提供信用担保义务,双方也没有就此另行约定,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2010年10月12日,原告杨女士和窦女士分别在上海瞻世数码批发商场有限公司的网站瞻世商城订购了一批电脑配件,并使用所有的三张信用卡通过“易宝支付”支付了总计7万余元的货款。二人称,在完成转账交易后,她们却一直没有收到瞻世公司的发货信息。

  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有义务审查与其签约商户的资信及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也有监督并协助交易完成的义务,现原告已支付了货款但是并未得到商户的商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此案审理中,涉案商城的经营者周先生表示,他当时曾收到过被告转来的款,但买家是郭女士,对方在付款后又取消了合同,他已办理了退货,并将货款打回到郭女士指定的账户中。周先生还说,两名原告从未以购买者的身份出现过。如果此事发生了诈骗行为,应该查郭女士的账户。周先生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他与被告都没有关系。

  易宝支付则辩称,他们只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为网上支付提供用户与商家的连接,没有义务监督或协助商家进行发货等与货物有关的行为,也没有义务对交易承担担保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使用易宝支付的过程中,既无合同约定应当附信用担保功能,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信用担保义务,而网上支付的商业实践也不是所有支付都需附信用担保功能,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没有得到收货指令就付款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陶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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