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贵州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6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专利侵权纠纷案
4个月内处理终结
《条例》明确,将设立贵州省专利奖,对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应自专利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少于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不少于2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不少于1000元。
假冒专利
重则罚20万元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处理终结;处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终结。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1个月。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将专利案件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设立省专利奖
鼓励发明创造
根据《条例》,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