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专利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按该条例规定,除非有约定或规定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少于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不少于2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不少于1000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5%,从实施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3%,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取得转让、许可使用费后3个月内从转让、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费用纳税后提取不少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同时,对专利运用做出实质贡献的人员,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和报酬。
鼓励发明创造,也加大保护和处罚的力度。
按规定,假冒专利有违法所得的,将视情节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2万以下或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的,也将按有无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职业人员泄露委托人的技术或者商业机密;出具虚假专利分析、评议、评估等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以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将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