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科通〔2002〕144号
2002年10月24日
为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有关规定,制定省科技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一、责任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成立 省科技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为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厅领导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纪检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室、机关党办、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条财处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每年12月份组织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及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的情况。
3、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廉政准则》抓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端正部门工作作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工作情况。
5、抓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及工作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各单位每年底向厅纪检组书面汇报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1、每年12月10日以前,各单位要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终总结考核内容,在单位的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厅纪检组、监察室。
2、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组到各单位进行考核,采取听被检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考核方式。
3、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制打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合格,69?60分为基本合格、5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4、由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情况写出考核报告,并向厅考核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提出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的建议。
5、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责任追究
(一)对有下列情况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1、对直接管辖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报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法和步骤
1、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违反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厅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厅纪检组、监察室立案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违反责任制规定,但尚未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酌情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讨,取消评选资格等适当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