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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2006-08-04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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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为实施《贵州省中长
 

  
 

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为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省发〔2006〕 号)(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进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若干配套政策如下: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2010年达到1.2%,2020年达到2%以上。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在2005年87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50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按照上年数递增20%左右,确保“十一五”期末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2%以上。市(州、地)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省会城市达到3%以上;县(市、区)级达到0.5%以上,经济强县、科技进步先进县达到1%以上。尽快解决目前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过低的状况, “十一五”期末省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人均科学事业费达到5万元以上,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创新团队及能力建设。全省人均科普经费逐年提高,“十一五”期末科普专项经费达到人均0.15元。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投入,持续投入,重点支持公益性技术、高新技术、共性技术、集成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强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科学普及、基层科技工作等方面的支持。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资金,注重用增量激活存量。改革和完善政府科技计划体系,《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统筹落实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财政科技投入,减少交叉重复,新增的科技投入,列入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目,统筹使用。强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

  (五)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引导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合作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创新投入机制,整合科技资源,加快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二、税收激励

  (六)落实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七)执行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八)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九)落实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两年期限,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研究制定对其他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二)落实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国家税收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十三)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四)加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推进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扶持。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的开展。探索并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设立贵州省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资金),采用注入资本金、划拨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壮大科技风险投资规模。鼓励县以上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降低风险投资机构准入门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十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贵州省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完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运行机制,财政通过筹措资本金和划拨资产等方式,增加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资本金,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积极引进境外省外资本在我省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十七)建立支持科技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四、政府采购

  (十八)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十九)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一)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和省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五、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二十二)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各类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用,企业应按销售收入的2%以上,高新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以上,提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完善政府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和创新项目的企业实行奖励的政策。支持企业不断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二十三)鼓励支持合作创新。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重视中央在黔科研机构作用的发挥,引导和支持其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服务。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引导和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大学和科技人员参与我省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承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引进著名大学、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在我省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支持和推动跨区域科技合作。

  (二十四)加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联合建设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支持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立实验室或研发机构。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整合优化现有科技资源,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实现产学研的深度合作。鼓励应用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

  (二十五)支持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和管理,鼓励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要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在方案中应明确有一定比例的经费安排用于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对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加大对其产业化的支持。鼓励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二十六)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按渠道不变的原则,在现有其它财政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二十七)加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力度。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理顺管理体系,稳定其队伍。以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技术支撑,通过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示范基地的建设,构建区域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涉农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3%~5%的科技经费,用于项目的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人才培训等支出。

  (二十八)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政策。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转化科技成果,允许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以股权、期权等形式参与分配。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重点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加快知识产权的创造,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作为单位和科技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我省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创造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应用和转化,给予财政资金的引导补贴,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促进专利的产业化。引导支持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合理地利用。

  (三十)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应用。政府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建立标准服务平台,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一)加强重大科技和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投资前要提交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专门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省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政府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科研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加强对财政支持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应用的管理。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加快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由公共财政投入取得的知识产权,持有者从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3年内没有自行实施转化、也没有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转化实施,取得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七、人才队伍

  (三十四)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重点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集聚、培养一大批面向基层需求的科技工作者。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辅助的多元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投入体系。

  (三十五)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的聚集和形成。继续实施各类优秀人才计划,围绕贵州科技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采取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积分累计制等方法,正确评价科研项目参与者的作用,建立有利于人才团队形成的职称评定政策导向。依托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创新人才团队,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促进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的形成。

  (三十六)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企业把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列入经营成本。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激励机制,允许企业对在岗的科技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多样的分配制度,允许国有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

  (三十七)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服务和科技创业的,保留原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正常调资、职称评定,并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到贫困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以保留公职2年。

  (三十八)落实和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畅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围绕贵州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建设引进急需的紧缺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到贵州创新创业。落实好省人才引进的住房补贴、岗位津贴、科研启动费等有关政策。从省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户籍所在地限制。解决好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黔工作的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长期居住证办理等问题。高校毕业生来黔择业,可先落户,后找工作,人事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并提供两年的免费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必须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市(州、地)县(市、区)要建设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或周转住房。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以业绩和能力为主的评价指标和要素。加强对人才实绩的考核和管理,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相关政策,制定有利于团队建设、合作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的职称评价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特别是35岁以下的青年优秀科技人才,可打破身份、所有制、地域及岗位、资历等因素限制实行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修改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设立成果转化推广的奖项,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管专家、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优秀科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促使科技人员不断进取。

  (四十)深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推行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

  八、教育与科普

  (四十一)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加快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发展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或教学研究型大学,提高高等院校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高等院校的学科设置要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抓紧培养紧缺人才。加强科技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硕士、博士点的建设,对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联合设立的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优先建设和重点支持。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四十二)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和农村乡土适用人才。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为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与国内外高校、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培养网络,鼓励和支持现有人才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强化人才存量的再教育和后续培养。

  (四十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使青少年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大力倡导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小养成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习惯。切实加强科技教育。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倡导新的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发挥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及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广泛利用校外的展览馆、科技馆等丰富的资源,加强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场所建设,拓宽中小学生知识面和锻炼实践能力。

  (四十四)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技宣传,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支持优秀科普读物的出版、制作和发行。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建立科研机构、大学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支持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普创作,参与科普活动。
 

  九、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四十五)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资源整合为主,优化配置,强化共享,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设施的联合共建,围绕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医药、农业、资源环境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以此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加强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科学数据、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基础条件共享平台的建设。鼓励支持市(州、地)县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条件共享平台的建设。

  (四十六)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研机构可按编制数10%的指标,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解决目前老人退不了,新人没有编制进不来的局面。对实行改革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根据发展需要,适当放宽财政全额预算编制比例,发展壮大科研机构。增加财政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投入,达到与其承担政府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并在确保完成公益性任务的同时,面向市场,参与竞争。

  (四十七)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好科研机构改革转制的遗留问题。推进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黔府办发[2005]36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对整建制改制的科研机构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不超过40%的额度,其收益权按照贡献大小折股奖励给有关人员。加大科研院所的改革整合力度,组建应用技术研究院。完善转制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起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的影响因素。

  (四十八)加强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建设一批研发平台。发挥我省军工技术的优势,加快推进军转民园区建设,搭建军民两用技术平台,支持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研发。

  (四十九)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管理规格,推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聚集和辐射带动作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在区外设立专业化基地,经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贵阳国家农业科技园、江南航天高科技园、白云新材料产业园等园区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强软硬件环境和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方向,探索“直供电”、“协议供电”等生产要素扶持政策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倾斜的方式和办法,加快推进产业、人才和技术的集聚及互动,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

  (五十)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运用增量盘活存量,有效整合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全社会的开放,以“数字贵州”等为载体,形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资料,科学数据的共享共用。建立和完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加强考评与管理,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等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十、加强统筹协调

  (五十一)强化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建立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省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对有关重大政策进行调整。建立“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科技进步工作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中,对科技意识、科技投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进行考核。明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科技进步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领导干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科技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科技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十二)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研究与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将科技投入、科技环境、科技产出、科技贡献率等纳入省年度统计内容。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分散、浪费。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制度,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平台的共建、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五十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国防工办、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对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的衔接、推进产学研合作、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等工作进行协调,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五十四)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按职责分工,在年内制定出必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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