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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6-12-28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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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附件: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
 

附件:
 
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立足于提高贵州省科技创新能力和区域竞争力,面向省内外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并鼓励联合投标。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程序
    第四条  成立省科技项目招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在省科技厅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招标工作。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专家库中遴选,主要由技术、经济、金融、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至9人(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遵循回避和公平原则。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科技项目招标的一般程序为:根据项目类型,由科技厅相关处室组织招标项目,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贵州省科技厅或和其它厅局联合提出科技项目招标的法人组织为科技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八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定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
    (二)落实科技项目所需的财政科技经费和其他资金来源;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组织投标。    
    第十条  科技项目招标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的,须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
    (四)项目目标、考核指标;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时间、进度要求;
    (七)省财政科技经费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四)项目实施的绩效考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以科技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性、科学性和投标人的研发条件、前期工作基础、人员素质、资信情况、运行机制、管理能力、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特别是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作为主要因素。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科技项目研发目标、与国家相关政策的相符性以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开展招标项目预算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科技项目,如果投标人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转为邀标和非招标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者,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受理截止日期。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组织;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投标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联合投标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并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要求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独立参加一次投标,不得再参与其他单位对同一项目的投标。
    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要求,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文件信息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四)项目实施组织形式、管理措施和投标报价;
      (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将不予签收并退还。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或中介机构。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规范的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代表主持,应有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清单,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宣布投标文件有效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 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
   (二)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
   (三) 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四) 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要求。
开标过程和结果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要求不符;
    (二)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定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唯一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额内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筹措方案的可行性;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的综合排名;
    (六)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每个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择期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或课题任务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有效投标人。联合投标体中标的,联合投标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者,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六)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
    (七)任意终止招标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者,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委托中介机构业务等;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或法律责任。
     (一)违反招标代理和中介服务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二)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泄露招标人或投标人相关秘密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者,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中止该投标人1至3年的投标和申报科技项目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赔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中介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者,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违法行为而被宣布中标无效时,应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择期重新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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