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以贵州茅台酒为主体的我省酒业产业科技进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鼓励产学研联合,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全省酒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贵州茅台科技联合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联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联合基金重点资助以茅台酒为主体的酒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领域、项目。
第三条 科技联合基金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科技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构成按双方出资比例提供。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组成科技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第六条 基金委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审议科技联合基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审批科技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基金委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由双方相关部门组成,设在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对科技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验收进行管理,编制科技联合基金年度报告,定期向基金委汇报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
三、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主要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同时受理我省酒业产业共性科技项目申请,由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项目承担方式和承担主体。
第十条 科技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要求填报《贵州省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六份报送基金办。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基金办报送《科技联合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办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拖延或中止的项目以及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将停拨其下年度经费,视情况予以撤销课题,收回原拨部分或全部经费,并报基金委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办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报基金办,由基金委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贵州茅台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报基金办,基金办视情况确定结题方式。
第十八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的结题方式有如下三种:1.书面结题;2.专家会议评审验收;3.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基金办核准,继续报送《科技联合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贵州茅台科技联合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合同号。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要注重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项目合同书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获得联合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委负责解释。
贵州茅台科技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