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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解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

   2014-10-29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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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余晓洁、荣启涵)日前,《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余晓洁、荣启涵)日前,《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获得审议通过。
    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措施有何重大意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具体指哪些?如何开放共享?有没有时间表?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28日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对《意见》进行全面解析。
    打破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
    近年来,随着科研投入不断增加,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数量、价值也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近9万台(套),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总量54918台(套),原值总计780.2亿元。
    与此同时,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凸显。重复购置、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现象较严重。
    此次改革旨在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差的问题。科研设施与仪器是国家所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源,具有公用性、稀缺性等特征。只有向社会开放才能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主要目标和时间表
    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要纳入平台开放共享。通过开放共享使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目前,改革的难点在于统筹,因此采取分阶段实施。2014年年底前完成仪器资源调查,摸清家底。2015年至2016年全面建设“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2017年开始,对所有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开放情况等组织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大类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此次《意见》中所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
    这些设施和仪器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国有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试验基地。
    五方面措施
    为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将采取五方面措施。
    第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单位都要按统一标准建立在线服务平台,纳入国家管理平台。建立开放记录,对设施和仪器的使用分布和使用情况公开。
    第二,实行分类的开放共享。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中心要把“开放”纳入到日常管理;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不同专业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界线,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仪器服务机构群。
    第三,建立开放共享的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对通用和专用设备分别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四,加强开放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论文等要明确标注利用仪器情况;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后,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管理。
    第五,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管理单位法人责任,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等,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
    建立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
    为健全开放共享的机制保证,《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
    引导激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采取有偿服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成本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二是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对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优先支持。三是对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
    约束机制主要是: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采取网上通报、不准购置新仪器等方式约束;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可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也可内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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