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原《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此次修订后,《条例》由八章31条改为六章34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条例》名称由“管理条例”修改为“促进条例”,更加突出市场化机制,在严格遵循《科学技术进步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部署要求,着力激发各类主体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二是《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责任,明确把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促进机制,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要素和资本要素融合等,为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条例》专设“保障与激励”一章,明确规定按照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情况,对技术合同当事人以及促成交易的中介方给予奖补。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从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奖励有关人员。此外,还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保障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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