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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2017-08-30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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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开展和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拓宽融资渠

开展和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盘活无形资产,促进专利权实现市场化运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整合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有利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的多层次运用,有利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积累培育发展优势。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为我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成本,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日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了《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贴息办法》)。对我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申请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界定。

《贴息办法》规定,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企业相关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相关专利权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办理过质押登记;上一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补助的,方可申请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每年审核办理一次。贴息比例按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贴息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引导和扶持我区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推进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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