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2月31日印发。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为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出台了本办法。
本试行办法有七个章节,共计36条内容。其中,第三章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11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有新增内容和改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在专家咨询费中,办法将费用提高,即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0元至2400元每人每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至1500元每人每天(税后)。会期超过两天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此外,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以会议形式咨询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至50%执行,院士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单位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新增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有: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五章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第27条有新的规定。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本办法自公布起30日后执行。2009年6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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