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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迈出新步伐

   2021-06-11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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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自《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实施以来,自治区科技厅认真指导各相关行业

自《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实施以来,自治区科技厅认真指导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响应、鼓励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其中,自治区农科院食品所先行先试,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科学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以贡献绩效为导向对青稞酵素、青稞精酿啤酒系列产品和青稞曲奇饼干2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迈开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新步伐,为全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提供了经验做法。主要做法如下:

办理成果备案和税务登记填报《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技术合同执行表》,对青稞酵素、青稞精酿啤酒系列产品和青稞曲奇饼干2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登记备案。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办理印花税缴纳工作。其中,青稞酵素系列产品研发合同300万元缴纳税金450元,青稞曲奇饼干研发合同38万元缴纳税金57元,节省税金约10万元。

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体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规定扣除税金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10%由自治区农科院统筹10%由所内统筹用于相关开支20%作为项目组发展基金60%属于成果完成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确定成果完成人的分配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确定青稞酵素、青稞精酿啤酒系列产品成果转化60%的资金1799730元,10万元用于食品所后勤工作人员2020年度绩效激励奖金发放,其余由21成果完成人按照贡献绩效分配;青稞曲奇饼干产品成果转化收益的60%合计227965.8元,由13成果完成人按照贡献绩效分配。

做好成果完成人奖励审批、备案公示按照程序,由自治区农科院食品所支部委员扩大会议研究、向自治区农科院报备后,在农科院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确保对青稞酵素、青稞精酿啤酒系列产品和青稞曲奇饼干2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无其他异议。

发放奖励和个税申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和最终公示结果青稞酵素、青稞精酿啤酒系列产品和青稞曲奇饼干2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兑现收益奖励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规定填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完成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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