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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成都)科技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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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决定》第十二条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为规范西藏(成都)科技孵化器入孵企业的管理,促进科技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作为西藏科技孵化器的管理机构,负责入孵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企业入孵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企业入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是在西藏自治区注册,符合西藏产业政策的;

2、立足西藏特色资源、可再生能源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先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或科技自然人,并与西藏自治区科研院所或企业合作的;

3、以自主开发为主,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的;

4、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研究开发(或公司内具有熟悉本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

5、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

6、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的;

7、企业孵化毕业后在西藏注册经营15年以上的。

8、接受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的。

9、入孵企业由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后,报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四条  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西藏(成都)科技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入孵申请书;

3、孵化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4、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5、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6、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7、项目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8、创业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入孵程序:

企业(项目)洽谈→申请人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材料→项目专家评审、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合同、租房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缴纳相关费用及房租→交钥匙→开具入孵回执→企业房屋装修→企业正式入孵。

第六条  企业入孵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创业服务中心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创业服务中心将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孵化企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孵化企业的管理以定向培养和定向发展为原则,建立简捷、高效、可控制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孵化企业在科技孵化器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孵化企业应接受创业服务中心的年度统计和资格考核。

第十条  为进一步完善孵化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创业服务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咨询、考核。确属客观原因导致创业计划无法完成、长期不能正常经营的、在限期内不能完成调整和纠正的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劝其退出孵化,将不再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若因严重违反孵化器管理规定或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创业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中止合同,强制企业退出孵化,追回所资助的科技经费,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企业"毕业"后,迁出孵化器。企业的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必须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否则,将收回所资助的创业专项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企业毕业条件

第十二条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1、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具备产业化发展条件的;

2、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的;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的;

5、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的;

6、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的;

7、企业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8、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  企业毕业(迁出)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毕业或者迁出孵化申请书,说明毕业或者迁出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2、提交入孵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告;

3、上一个月或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4、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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