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首例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案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由专利侵权纠纷而引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以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胜诉而宣告结案。
原告拥有“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ZL201020260507.8)实用新型专利权,诉称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乌兰木伦河4号桥、桑盖桥、边家塔桥风光互补供电系统”侵犯了其专利权,向被告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认定其专利侵权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530万元。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通过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以及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查明了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也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原告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重新作出且认定侵权成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理,认定“原告诉称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结论不当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作出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