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高新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动态评价机制,推进我省高新区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近日,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印发了《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评价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季度快报和年度报告。“季度快报”分数占比10%,主要指标包括高新区营业收入、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新增研发机构、新增土地供应面积以及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等。“年度报告”分数占比90%,主要指标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能力、对外开放与合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4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5个二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30个,定性指标5个。同时,凡评价年度内高新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或集中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该高新区评价按末位处理。
科技厅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将充分发挥评价工作对高新区发展的导向功能,通过“以评促建”,形成全省高新区对标找差、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推动高新区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力争到2022年,全省国家级高新区达到10家以上,省级高新区达到20家以上,为我省实施“一干多支”发展战略、培育壮大“5+1”万亿支柱产业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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