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近日,科技厅印发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就相关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作出了制度化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科研失信记录对象、管理主体、行为界定、记录信息、结果运用等内容。其中要点如下:
一是压实了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备案、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中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都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如在上述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经认定后会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客观记录。
二是明确了失信行为的分类。细则系统梳理了我省科技活动管理规定中的各类失信行为,按其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定性描述。
三是规范了失信记录的操作管理。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和原则、失信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和动态管理规定、申诉处理等。
四是强化了失信记录的运用。对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奖励等活动中,失信行为记录将作为重要依据,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主体,还将作为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
《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是健全科研诚信工作制度、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科技厅精准化监管水平,对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