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重大举措,8月20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呼伦贝尔市科技创新环境,有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呼伦贝尔市整体科技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
《政策措施》主要聚焦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构建开放合作格局、加快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针对科技创新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努力拓展改革突破空间,紧扣呼伦贝尔市“十四五”发展目标,提出了20条措施,通过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企业技术转移转化、强化创新投入等方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主动性,建立“项目引导”“成果奖励”和“研发后补助”的科技创新激励模式,促进呼伦贝尔市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速推动呼伦贝尔市融入国家和自治区创新发展战略全局。
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出台鼓励科技创新的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了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呼伦贝尔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下一步工作中,呼伦贝尔市将围绕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体制机制关键环节持续发力,以期整合最优政策、最好资源、最强保障,确保“科技兴蒙”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用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书写建设美丽富饶和谐安宁的呼伦贝尔新篇章。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重大举措,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呼伦贝尔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围绕生态环境、绿色农牧业、生物科技、装备制造、大数据、新兴产业等领域,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设立创新计划,建立创新平台,组织攻关团队,提高科研投入。着力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主体。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给予企业研发投入资金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补助,企业研发投入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企业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自治区后续如出台相关政策,按照最优政策执行)。
(三)培育科技型企业。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内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连续3年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四)加快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按自治区支持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新平台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经费支持。
(五)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自治区支持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给予1:1配套支持。
(七)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我市IPO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或科创专板优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通过研发合作、购买和引进、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引导企业通过科技创新降低能耗,加快新兴产业优化布局。推进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加大对绿色农产业、生态产业、碳汇产业等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支持力度,平台年度完成科技成果交易20项(含)以上且交易额1000万元(含)以上,经连续两年考核达标的,给予2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九)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进科技大市场建设,支持旗市区或相邻地区创建科技大市场,给予经费支持。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经费支持。
(十)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对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按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技术交易额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贴5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十一)鼓励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形成产业。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入核心技术,将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企业,形成产业规模,带动效益明显,通过“一事一议”,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
三、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十二)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落实自治区“4+8+N”科技合作机制,加强与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深化院地合作水平,创新合作模式,务实推进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支持产学研合作,对新组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盟主企业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对批准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十三)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推进与发达国家以及蒙古国、俄罗斯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加大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的支持力度,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十四)支持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定向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大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开展研发活动投入研发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通过“一事一议”,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四、加快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十五)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面向国内外引进能够统领相关学科、行业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以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形成科技成果为主要衡量标准,通过“一事一议”,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支持。
(十六)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我市注册创办企业,在国内同行中达到领先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通过“一事一议”,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我市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呼党发〔2019〕4号)给予待遇保障。
(十七)强化科技人才激励。对我市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奖金额度1:5给予经费支持。推进科技服务人员农村牧区创业行动,每年设立专项资金100万元,支持专家、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组织保障,优化体制机制,打造高水平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加强政策落实,不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十九)强化创新投入。各旗市区政府要建立优先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逐年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
(二十)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各旗市区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市委、政府报告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加强科技投入等情况。
六、其他事项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同时废止。同一层级不重复支持补助同一事项。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解释,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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