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在成都市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是指国内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协议的方式聘请外国国籍且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国内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律师事务所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参加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是指经省司法厅许可在成都市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国内律师事务所在成都设立的分所),需具备有专职执业律师30人以上等相关条件。参加试点的外籍律师需具备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等相关条件。
《实施办法》规定由省司法厅对国内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及拟聘任外国法律顾问是否符合受聘条件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律师事务所可持备案登记表前往成都市科技局(外专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业务,凭外籍律师本人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到省司法厅领取其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为天府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素质人才聚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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