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推进处)
西安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科技金融工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按照《西安市科技人才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市科发〔2021〕83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西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明确政策支持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提高科技金融工作服务效率,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办字〔2020〕70号)和《西安市科技人才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市科发〔2021〕83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围绕西安市“6+5+6+1”现代产业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条 补助奖励政策,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创投机构,分别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和投资奖励支持,具体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补助、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补助、科技保险贷款保费补助和天使投资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风险补偿政策,通过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简称基金)与银行、担保、保险、创投等合作机构建立“政银保担投”业务风险分担机制,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支持,具体包括增信类业务风险补偿和投保类业务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科技金融融合工作包括合作业务和风险补偿业务,坚持责任清晰、各司其职、高效运作、降低风险的原则,构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新型合作机制,开展精准对接服务,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高效服务保障,实现资本要素与技术要素深度有效融合。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六条 西安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科技金融业务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业务工作年度计划和补助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指导开展相关业务;负责制定和修订基金管理制度,协调基金运行,指导基金风险补偿和追偿工作;负责对相关业务开展、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和基金整体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西安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科技金融融合业务。
第七条 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资金和基金出资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西安市科技局制定和修订基金管理制度;协助西安市科技局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开展和基金的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科技金融数据统计分析和政策宣传培训;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负责筛选、审核及考察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并出具推荐函;负责受理审核贷款企业及合作机构补助奖励申请材料;负责对出现的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形成风险补偿报告,实施基金代偿及追偿工作,协助编制基金运行报告;开展广泛调研,提出优化西安市科技金融政策建议。受托管理机构需经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具备相关资质和职能。
第九条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西投保),负责基金的受托管理(资金管理工作);配合受托管理机构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审核风险补偿报告,协助实施基金代偿及追偿工作;负责编制基金运行报告,并定期向西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上报。对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开展提供支持,为推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十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条件
(一)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企业
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无不良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企业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以合作机构审核的收入为准);
3.企业属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或具有经认定技术合同企业,或所从事领域符合西安市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软件技术、光电芯片、先进制造、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等);
4.企业采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保或银行直贷等方式,或企业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附按合同约定的第一笔付款证明),通过信用贷款方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二)未出具推荐函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科创企业培育项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科技企业,可统筹享受贴息。
第十一条 申请合作的机构条件
(一)合作商业银行条件
1.与受托管理机构、西投保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积极配合西安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企业特点开发贷款产品,建立推荐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
2.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专门机构开展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并指定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3.承诺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不得收取推荐企业现金保证金;
4.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推荐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二)合作担保公司条件
1.与受托管理机构、西投保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企业特点提出反担保措施合理化建议,积极降低推荐企业实物反担保条件;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与2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不得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5%(含);
4.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推荐企业贷款担保情况。
(三)合作保险公司条件
1.与受托管理机构、西投保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企业特点开发保险产品,简化核保和理赔流程,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处理方式和标准,按约定时限支付赔款;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与1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为推荐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贷款保障类保险费率不高于3%(含);
4.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推荐企业贷款承保情况。
(四)合作创投机构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机构;
2.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5.所投资的科创企业,是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成立时间5年以内、上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西安市主导产业领域(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人工智能、5G技术、增材制造、机器人、大数据、云计算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软件信息等);
6.投资事件生效后的3个月内在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补助奖励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补助
(一)贷款贴息。推荐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给予贷款贴息。
1.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对于出具推荐函,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的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2%给予贷款贴息;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4亿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1%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三次。
2.技术交易信用贷款。对于出具推荐函,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通过信用贷款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的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按照贷款额的2%给予贷款贴息;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4亿元(含)的,按照贷款额的1%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三次。
3.对于未出具推荐函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科创企业培育项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科技企业,按照贷款额的0.5%、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给予贷款贴息。总贴息额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控制,统筹安排。
推荐企业每年1、2项贷款贴息总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且1、2项支持均已满三次的推荐企业第3项不再予以支持。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为推荐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服务的,给予担保补助。
1.推荐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担保补助;推荐企业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4亿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2.合作担保公司仅利用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条件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担保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补助
(一)贷款贴息。推荐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给予贷款贴息。
对于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上、3年(含)以内贷款的推荐企业,偿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后,按照不超过年均贷款额的2%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最高支持三次。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为推荐企业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服务的,给予担保补助。
按照合作担保公司每年年均担保余额中无形资产质押额的1%给予担保补助,单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保险贷款保费补助
对于通过合作保险公司承保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的推荐企业,偿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后,按照贷款额的2%给予保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最高支持三次。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事件生效后未获得市级财政同类奖励支持的,按照单户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创投机构或其管理人投资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或其管理人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风险补偿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是为西安市创新型、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工具,规模1亿元,资金来源包括统筹国家、省级、市级支持科技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相关资金出资构成,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当推荐企业贷款年末余额超过基金出资规模10倍以上或者基金产生代偿损失(扣除追索回资金额)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
第十七条 基金的功能主要包括:(一)增信功能,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一揽子增信政策服务支持;(二)分险功能,合作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时,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与风险补偿;(三)投保功能,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在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发生实际投资损失后,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与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 增信类业务
(一)一般增信类业务
推荐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基金给予合作机构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其中: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基金承担6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250万元;企业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2亿元(含)的,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营业收入高于2亿元、低于4亿元(含)的,基金承担4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50万元。
(二)特殊增信类业务
1.纯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推荐企业仅采用无形资产质押,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技术交易信用贷款。推荐企业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通过信用贷款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时,技术开发类合同贷款项目,基金承担6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非技术开发类合同贷款项目,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推荐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上、3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险增信类业务
推荐企业通过合作保险公司承保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承担20%和30%损失,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企业,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可提供一般增信类、特殊增信类和保险增信类组合服务;对于合作银行直接发放的贷款业务,参照合作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投保类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于西安市辖区科创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定后,基金按照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投机构损失补偿,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在创投机构存续期内,且不超过投资事件生效后3年期限。
第六章 业务程序
第二十条 合作业务工作程序
业务合作体系内,各合作机构通过自身业务渠道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对拟贷款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合作机构申报的拟贷款企业项目资料,并对拟贷款企业项目资料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及重大风险排查,通过审查的拟贷款企业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推荐函,合作机构实施具体融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补助奖励业务办理程序
(一)贷款补助业务。每年1月、7月,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和合作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贴息及补助申请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形成汇总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支持项目计划,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进行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二)投资奖励业务。每年1月,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天使投资奖励申请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形成汇总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支持项目计划,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进行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业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流程
1.增信类补偿项目
增信类补偿项目在代偿发生(保险赔付、银行直接贷款逾期)一个月后,由合作机构启动申请风险补偿工作,补偿部分仅限于贷款本金和协议贷款期间的利息。受托管理机构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补偿报告给西投保,西投保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复核通过后在30天内实施基金代偿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2.投保类补偿项目
每年11月,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形成汇总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偿项目,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进行社会公示后,30天内实施基金代偿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追偿流程
对增信类补偿项目实施风险补偿后,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各合作机构积极实施追偿工作。合作机构对追偿回收的资金,应在扣除追偿费用(经受托管理机构、西投保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承担的项目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资金划回基金管理账户。
(三)核销流程
实施风险补偿后,基金比照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规定,严格认定损失核销条件,防止套取财政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作业务报告制度。合作机构每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合作业务开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合作业务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金业务报告制度。西投保每半年向西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费按照科技金融融合业务体系内当年融资总额的3‰整体计算,经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认定后,按年度从基金中计提列支。基金管理费在剔除当年基金运行中发生的相关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1:1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和西投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合作机构应主动接受西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合作业务的高效开展和补助奖励资金的规范使用。对于合作业务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表彰推荐。
第二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合作机构,若在开展基金合作业务过程中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拒不按照约定比例承担坏账损失,或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开展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资格,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得支持的科技企业,若有不按管理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或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机构有权提前终止业务和追讨资金,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支持,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外,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西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以下文件:《西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信贷计划(试点)方案》(市科发﹝2016﹞83号)、《西安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市科发﹝2017﹞90号)、《西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发﹝2019﹞101号)、《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补助实施办法》(市科发﹝2019﹞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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