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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再出新举措

   2021-10-21 青海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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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为实施“一优两高”战略、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努力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以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为衡量标准,在省级科技计划中推进实施“揭榜挂帅”制,“帅才科学家负责制模式”等科研项目管理改革,进一步扩大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多维度推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汇集全国优质创新资源,助力全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

  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全省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财物支配权,在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基础研究、“揭榜挂帅”项目以及试点科研单位中扩大“包干制”试点范围,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推行“科研财务助理”试点改革,为实施科研项目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取消年中科研项目绩效监测,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和办法,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持续开展检查瘦身行动。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轻负担,缩减科研经费报销证明材料和审批环节,规范对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激励措施。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负责人尽职免责条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通过免责和激励相结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提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

  构建科研诚信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的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重大贡献奖的完成人和在省级科研诚信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科研诚信优秀的责任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序列。在推荐国家科技项目、申报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强化科研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科研单位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单位内部科研、财务、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制度规定和内部实施细则,打通财务审批、采购验收、资金结余留用方面的“内部枷锁”,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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