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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市州科研机构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2021-10-18 湖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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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
  近日,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具体来说,就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与“十三五”期间相比,财关税〔2021〕24号在政策惠及面上大幅扩容,其中科学研究机构在原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省属转制院所的基础上,将地市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大力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为了将政策落实好,《实施办法》在借鉴外省做法基础上,最大限度简化要求,材料方面,只需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的申请表;申请方面,采取常年受理方式。同时对有明确文件依据、转制为企业的湖北省属科研院所,提出“免申即享”直接核定。
  为了宣传落实这一新政,湖北省科技厅于近日通过“科技创新政策直播室”平台,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宣传解读。下一步,湖北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核定工作,确保相关科研机构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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