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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1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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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桂政办发〔2021〕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广西经济

(桂政办发〔2021〕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改革提升,激发经开区创新活力,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经开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用好西部陆海新通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等重大机遇,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推动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强产业和科技竞争实力,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打造对外开放合作高地、产业集聚与创新高地、一流营商环境高地。

二、主要目标

全面提升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提高开放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经开区对地区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支撑力。到2023年,全区经开区发展水平有综合提升,国家级经开区排名较2020年有较大提升。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比2020年增长30%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企业数量比2020年增长30%以上。自治区级经开区规上企业工业总产值比2020年增长25%以上。

——开放型经济水平明显提升。全区经开区实际利用外资比2020年增长40%以上,进出口总额比2020年增长30%以上。

——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全区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比2020年增长50%以上,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数量比2020年增长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1.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实施首用外资工作制,加大引进外资力度,鼓励外资项目业主扩大投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向经开区布局。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经开区所在设区市财政各按50%承担,同类奖励政策不叠加享受。鼓励运用境外上市和发债、外资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等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广西银保监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外贸扩量提质。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等作用,支持经开区引进贸易型总部企业,打造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加工贸易基地。对获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经开区在建设企业产品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实体展示中心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经开区参与国际循环,申报和建设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综合保税区。对经开区引进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新购设备、厂房装修与租赁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经开区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对企业开展融资、物流运输、网络营销及信息化建设等给予支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重点企业进出口业务遇到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支持经开区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北部湾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招商引资及投资服务。在经开区内打造国际化、专业化招商团队。加快绘制经开区“产业树”、产业链招商图谱和建链补链强链延链路线图,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通过委托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互联网招商等方式,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RCEP成员国和欧美地区开展产业链招商,进一步拓展引资渠道。鼓励经开区完善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数字化招商引资和“一站式”智慧服务平台。推广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专员制,实施全流程跟踪,通过“一企一策”、“直通车”等方式实施精准服务,推动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进资。(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与其他开放合作平台的联动发展。推动国家级经开区与凭祥、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在人员交流、资金援助、产业合作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南宁经开区链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南宁国际铁路港、临空经济示范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共同构建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产业基地。推动钦州港经开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综合保税区统筹发展。支持北海经开区与北海综合保税区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实现各类开放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共同打造跨境产业链供应链。(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1.推动经开区整合提升。以经开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邻近、产业关联、功能互补的产业园区或功能区,按照“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统一规划、统一产业布局,着力培育工业总产值超千亿元人民币和500亿元人民币的园区,提升经开区的经济总量和区域带动能力。(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特色主导产业链。围绕特色主导产业推广“链长制”,建立“一链一策”精准供给机制,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重大项目向园区集聚。南宁经开区重点打造临空经济、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产业链,广西—东盟经开区重点打造特色食品、绿色家居、纺织服装等产业链,钦州港经开区重点构建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临港产业链,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东盟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链,北海经开区重点完善电子信息和信息服务产业链。(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推动企业上统入库。对培育或引进的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人民币的经开区,每新增一家给予经开区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广西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4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后补助。(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提升企业创新和研发能力。支持经开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次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对经开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支持在经开区内建设国家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资金补助。(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双创”基地建设。支持在经开区内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布局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多层次孵化载体。加快建设北海经开区创新创业基地、中国电子北部湾信息港和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的中马国际科技园、北斗及遥感卫星应用创新创业基地。支持南宁经开区建设联讯云谷、东盟智谷等“双创”基地。支持广西—东盟经开区依托南宁教育园区建设众创空间及孵化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1.赋予更多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赋予经开区与其承接能力相适应的自治区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有条件的经开区所在设区市试行平台经济项目集群注册。探索赋予经开区更多的财政管理权限。(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开展区域节能评价。符合区域节能评价要求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向自治区申请开展区域节能评价工作,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实行承诺备案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区域评估和“标准地”改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实现经开区区域评估全覆盖。力争2023年底前,在经开区内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园区新增工业用地60%以上实行“标准地”供应。各经开区在“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推行审批事项公开、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机制,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间,推动项目在最短时间内落地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双合同”监管,建立健全全过程联动监管新模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集中要素资源支持经开区建设。

1.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推动经开区在重点产业和平台项目的投融资方面与自治区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依法依规发起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基金,投资经开区内企业。利用新增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绿色债券等专项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用好用足“桂惠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经开区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自2021年起3年内,国家级经开区上划自治区税收较上年增长的,对上划自治区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2021年按照50%奖励,奖励比例按照10%逐年退坡。国家级经开区所在设区市已享受类似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支持相关设区市优化平台经济项目税收征管服务,鼓励优质平台落户经开区。(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用地保障。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供给。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各设区市可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划分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制定相关控制指标。经设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充分论证,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鼓励经开区内企业按规定提高用地容积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人才保障和政策支持。鼓励各大院校落户经开区,支持经开区与院校共建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和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支持经开区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对拟长期在经开区工作和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A类外国高端人才,可根据其合同有效期办理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激励考核。

1.加强对设区市的绩效激励。对在全国排名前列或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成效明显的国家级经开区,自治区给予其所在设区市绩效考评加分鼓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提升综合排名激励力度。自治区给予新获批的国家级经开区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对首次进入国家级考核评价排名前50名(含)、前100名(含)和前150名(含)的国家级经开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8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对年度排名较上年度提升超过15位(含)、20位(含)且排名在前180名(含)的国家级经开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和2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对在自治区级经开区考核评价中连续两年排名前两位且外向型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经开区,自治区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考核引导。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推动重要资源要素配置与经开区考核评价结果逐步挂钩。各设区市要结合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完善有别于行政区的考核指标体系,促进所辖经开区加快创新提升。(自治区商务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开区所在设区市承担经开区建设发展责任,要成立由设区市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经开区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的牵头部门负责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指导支持等工作,明确设区市本级和经开区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考核任务目标;要制定经开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和措施,实施“一区一策”,对经开区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和分类指导。各经开区管委会要制定工作清单和时间安排表,确保改革提升工作落实到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统计服务。建立健全广西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统计监测体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提供统计数据、证明,加大对经开区及其园区内企业的统计培训,确保经开区及企业上报数据准确无误。(自治区商务厅、统计局、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中的奖励措施与以往自治区发布的涉及经开区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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