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决策部署,在毫不松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聚焦疫情对当前全市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着力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延期和无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继续实施阶段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用,继续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下调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利率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因疫情原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困难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依法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调整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从2021年8月1日起,在原省统一费率基础上,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后续按照省统一安排,适时恢复执行省统一费率标准。继续实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至7%,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6%。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疫情暂停服务期间对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残疾人停业补贴、盲人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专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稳岗返还。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积极组织开展劳务对接、校企合作,采取就业服务补助方式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发挥积极作用,着力解决企业用工缺口。推进“乐业无锡”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服务对接指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房租成本。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除1个月租金或延长相应租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六、促进消费市场恢复。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市、县(区)通过线上平台发放政府消费券,有效激发市民消费热情,推动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重点行业加快复苏。鼓励重点商圈、限上商贸企业开展多样化线上线下促销活动,以商圈促销带动中小微商贸企业销售。对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的规模化、特色化促销活动,按不超过主办单位线上线下宣传推广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活动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主办单位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对2021年接待国内游客5千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5千人次部分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七、加大会展企业帮扶。对原定2021年6月15日以后举办或已进场布展,但因配合疫情防控需要而延期,且2021年继续在无锡专业展馆举办的会展活动,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疫情防控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八、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保障。做好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及对下游产品价格影响的监测、预测,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继续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回墨印章5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本市一并遵照执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的实施细则。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另行规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