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正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高发地。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短视频侵权成风,到底该如何破解?在近日举行的“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来自高校、司法机构及相关行业的20多名专家,围绕“视频行业发展版权新挑战”“司法创新与版权侵权治理”“技术应用与版权侵权治理”等主题进行了研讨。
算法时代,短视频成侵权“重灾区”
短视频市场普及率大幅提升的当下,短视频已成为图文和语音之外的移动互联网“第三语言”。但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问题亦愈发严重。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在对4894件影视综动漫类作品的监测中,共发现短视频疑似侵权链接1406.82万条。
未经授权对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制作短视频,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抄袭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平台等行为,处于难以监管的境地。
爱奇艺高级法务总监胡荟集表示,短视频侵权数量庞大,侵权形式多样,导致检测取证成本极高;针对权利人播前预警的作品,不能有效屏蔽,缺少版权过滤机制,特别是在权利人作品首播期间,大量切条短视频出现,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算法推荐被认为是侵权重灾区。平台的推荐算法让侵权内容高速高频传播。平台识别内容、精准推送、获取利益,已经超出了技术的中立范畴。
目前短视频市场规模已经到了1500亿,在享受了巨大流量红利的同时,却长期以技术难以实现为借口简单粗暴地拒绝承担通过技术打击版权侵权的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表示,在侵权治理方面,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以影视剧为代表的视听作品的侵权内容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
上海广播电视台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认为,视频分享平台已经实现了通过算法对内容的一定控制,不再属于技术中立,应当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技术向善,平台当有更多作为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著作权法》正式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替代了之前内涵较窄的“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表示,“将这些视听内容定义为‘视听作品’,可以涵盖更多类型的视听内容,不再拘泥于作品本身创作的手段和技术,这既顺应了网络时代作品的碎片化、多媒体化、即兴化的特点,也顺应了公众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和新平台参与作品创作和传播,也切合了新媒体平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认为,“若在显著位置推荐了热播剧、电影等明显侵权内容,对这些明显侵权内容进行了高频率的推荐,存在有意规避了侵权标签等因素出现时,平台可能被认定为应该知道侵权事实,从而承担责任。”
胡荟集表示,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进行内容推送,包含了大量的编辑、推荐、主页设置频道、合辑等内容干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应该认定为内容分发平台。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看来,平台责任和注意义务的问题,从互联网诞生之初便已经存在。但相较于避风港制度产生之时,当下的产业和技术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应的平台责任认定规则也需要做出一些调整。
“算法固然中立,但也应向善优化,比如从内容和上传者两个方面优化侵权标签准度,赋权终端用户标记内容侵权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张书青说。
“避风港规则”需要升级
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原则”,指的是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这一原则,源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旨在平衡在海量信息的网络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若是要对用户每一条发布的信息做事先的人工审查,既不利于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将大大增加网络服务者运营成本。
然而,20多年过去了,“避风港原则”正遭遇挑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认为,从“通知删除规则”诞生的1998年到2021年这20多年时间,我们面临的技术背景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权利人、平台方、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在打破,所以避风港原则也需要做一些调整。在她看来,随着视频版权保护技术越来越完善成熟,比如说哈希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对比等。当然未来随着版权保护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也存在平台从事后的侵权审查变成事先审查的可能。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严波介绍,总台电视端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数达124亿人次,总台全媒体平台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次达479亿次,刷新近十年来体育赛事触达人次的新纪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东京奥运会期间针对侵权内容“通知删除”力度很大(发函率98.1%、下线率86.9%),但直到赛事闭幕最后一天单日新增侵权数始终未明显减少。这充分说明既有“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沦为了版权侵权的“打地鼠游戏”。“在打地鼠游戏中,真正笑的是这些地鼠,而不是打地鼠的这些人”。
“算法推荐下平台责任的认定并不限于‘通知-删除’规则,实际上更应采用‘知道规则’与‘必要措施规则’。”张书青表示,根据“红旗标准”,平台也存在被认定为主动知道的可能,比如在显著位置推荐明显侵权内容,明显侵权内容被高频推荐、反复推荐,有意回避侵权标签等。(宋雅娟)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