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十三五”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十三五”以来,《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完成了制修订。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生态环境各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地方性法规数百上千条,中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有40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环境犯罪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等,不完整统计20余件。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专章规定,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都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十三五”期间,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制修订、发布了6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五年期间的增长幅度之快,为过去历次五年规划期之最。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达220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强制性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明晰了今后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工作方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截至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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