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日,黑龙江省科技厅等8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在黑龙江省11家高校院所开展3年试点工作。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是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施方案》旨在为打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症结,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与责任机制,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根据《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将在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科技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省科学院大庆分院、省农业科学院园艺分院、省农业科学院大豆研究所、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等11家高校院所开展3年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鼓励科研人员通过自行实施、合作实施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黑龙江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允许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鼓励试点单位通过转化前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比例的形式激励科研人员转化成果。鼓励试点单位优先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探索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应加大对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确保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试点单位中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完善科研人才评聘体系,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不再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为考核内容,将通过赋权形式转化职务成果情况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人才评价、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健全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建立科研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职务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试点单位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同时,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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