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科技厅联合财政、民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出台《“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这是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的又一具体措施。
办法确定4类研发机构能够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从事科研活动并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有关办法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民政和海关核定。
与“十三五”期间相比,财关税〔2021〕24号在政策惠及面上大幅扩容,其中科学研究机构在原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省属转制院所的基础上,将地市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大力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办法确定,有关部门依申请对研发机构名单进行核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有效期截止2025年底。
为了将政策落实好,《实施办法》在借鉴外省做法基础上,最大限度简化要求,材料方面,只需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及印证材料;申请方面,第一批集中受理,以后采取常年受理方式。下一步,山西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高质量完成核定工作,确保相关科研机构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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