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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发布

   2022-01-28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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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日前,省科技厅发布《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发布即日起实施,《福建省科技企业孵

  日前,省科技厅发布《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发布即日起实施,《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新《管理办法》增加福建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孵化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新要求,将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进一步发挥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新《管理办法》充实完善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定义,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内涵、功能、定位、范围和发展宗旨。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新《管理办法》在对省级孵化器的认定上,增加“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比例”“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指标,确保了我省指标数据与国家的一致性,从而提升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培育质量,有利于争创国家级双创平台。

  “新《管理办法》调整优化了有关省级孵化器认定的定量指标。”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实际,参照江苏、安徽、天津等省(区、市)孵化器认定的做法,调减了有关数量指标。如,将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从原《管理办法》的10000平方米调减至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从原来的30家调减至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2家);累计毕业企业数量从原来的10家调减至8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家)。

  “同时,对孵化器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进行了提升。”这位负责人介绍,例如“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新《管理办法》还新增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的政策支持条款。参照国家和其他省(区、市)的做法,我省对苏区和老区申报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在认定的部分定量指标上均降低20%。

  (福建日报1月28日04版 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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